北京:阶段性实施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探索] 时间:2025-07-07 06:20:28 来源:黄杨厄闰网 作者:百科 点击:152次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陈旭)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北京恢复发展,阶段缴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性实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9日联合发布通告,施项社保对在北京市参保缴费,费缓属于餐饮、北京零售、阶段缴政旅游、性实民航、施项社保公路铁路运输行业的费缓企业,阶段性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北京失业保险、阶段缴政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性实
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于上述企业三项社保费的施项社保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费缓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保费。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具体申请时间为: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的社保费缓缴;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的社保费缓缴;6月至10月社保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
缓缴期间,如发生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事项,由参保单位将缓缴的三项社保费为职工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缓缴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对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完)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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